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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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2年3月4日所務會議通過

      102年3月27日學生事務處備查

102年3月27日發布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凡受領研究生獎勵金者,須確實參與本所研究、教學、所務服務。

第三條 研究生在受領獎勵金期間於研究、教學或服務上,學習成果不佳,或違反校規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應停止受領獎勵金,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第四條 本所研究生獎勵金之金額分配,經導師工作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議,修改時亦同。

第五條 本所於每學期公告辦理研究生獎勵金之申請,有意願之研究生得提出申請,未申請者視同自動放棄。

第六條 本獎勵金分研究、教學、服務與研究發表四類;相關審查、考核未述明者,概由導師工作委員會執行:

一、研究獎勵金:佔奬勵金經費總額度之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本獎勵金發給協助研究之碩士班一年級與博士班一年級研究生。研究生申請本奬勵金需經本所專任教師簽證,並規劃與考核學習內容。奬勵金平均分攤予所有合格申請人。

二、教學獎勵金:佔奬勵金經費總額度之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本獎勵金發給協助教學之碩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含博士班)研究生。研究生申請本奬勵金需經本所教師簽證,並規劃與考核學習內容。奬勵金平均分攤予所有合格申請人。

三、服務獎勵金:佔奬勵金經費總額度之百分之十至二十。
發給協助本所行政之研究生,學習事項依公告內容執行。

四、研究發表獎勵金:佔奬勵金經費總額度之百分之十至二十。
獎勵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的研究生,獎勵當學年度以本所名義於國際知名期刊以第一作者發表文章,或於國際學術會議中獲獎者。

各學期餘下之獎勵金款項,得分配予該學期領取獎勵金之研究生。

第七條 申請獎勵金者需繳交「研究生獎勵金同意書暨獎勵金作業規劃表」。

第八條 研究生於領取獎勵金期間,協助研究、教學或所務服務不力,經由所辦公室或主管教師提出,並由導師工作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所長核定,自次月起停發給獎勵金。

第九條 研究生於獎勵金申請、發放與學習任務上有權益受損,得向導師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導師工作委員會、本所學生會、所長共同審議後,報請所務會議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經導師工作委員會及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