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友會章程

 

國立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2011.09.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維持及增進所友之聯誼,並適時協助母所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所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本所歷屆畢業或肆業一年以上之同學,以及現任、歷任教師及職員,均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所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會長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於年會時由出席會員推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並得由會長聘執行秘書或助理一名,協助會務之運作。

第四章 會議
第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審查經費預算、決算等。
三、討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其他人士捐款。
二、母所補助款。
三、其他收入。
第十ㄧ條 本會經費除做為推展會務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提撥部分經費協助母系之發展,如設置獎學金、助學金等。
第十二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捐贈予母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