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師服務優良獎候選人推薦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海洋研究所教師服務優良獎候選人推薦辦法

民國100年3月7 日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4月28日理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理學院教師服務優良獎候選者推薦辦法第三條訂定。
第二條 凡本所專任(含合聘與已退休)教師,除戮力於教學及研究表現優良外,並能投入校內外服務或以其學術
    研究專長裨益於社會,其績效卓著,足為典範者,均得為候選者(含團隊,以下同)。
第三條 本所得於每年三月底前,分就社會服務及校內服務推薦教師各至多一人(或一團隊),送理學院進行
    複選。
第四條 本所推薦教師服務優良獎候選者資料,應包含候選者教學研究概況、具體服務事蹟、推薦理由相關證
    明文件。
第五條 本所教師服務優良獎推薦事宜,由本所所務委員會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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