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Affair Program
一、研提單位
承辦單位:海洋研究所
協辦單位:法律學系
主辦單位:海洋研究所
二、設置宗旨
海洋佔地球表面積70%,舉凡環境變遷、氣候變化、環境汙染、資源利用與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等都與其有著密切的關係。台灣四面環海,陸地面積狹小,資源非常缺乏,除海洋資源外,甚多物資皆需仰賴輸入。因著工業開發、人口增加及貿易盛行,污染已從陸域擴散到海洋,相關污染問題及污染衍生出的國內外法律事件日益增多;台灣遠洋漁業發達,漁船遠赴世界各大海洋捕撈海產,常因過漁問題與海洋永續經營的目標抵觸,而引起國際法律與政治事件;此外,聯合國即將於四年內訂定海域疆界,相關政治層面之影響將更深大。
綜此,海洋的永續經營不僅關係台灣本身之資源管理,影響更及國內外法律與國際政治層面,因此及早在大學傳授海洋認知、相關法律及兩者間互動影響之專業知識,引導學生認識與思考相關議題,充實基礎理論知識,建立論述方法,實乃刻不容緩之事。本學程的設置宗旨,是借由教導、啟發與激勵,培養有志深入研究的學子,期望其未來成為社會中堅時,能以紮實的專業知識,站穩在法律面上,做到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確實永續經營海洋資源,進而提升台灣在國際間的地位。
本學程設置目的在整合本校既有海洋、法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開設海洋政策、海域汙染及海洋產業、文化與社會科學層面之學士班學程。對於有志於投入海洋相關事務,如海域環境保護、海洋資源管理、海洋永續利用及國際之間的海洋法律規範等的學生,可透過本學程之學習,及早規劃接受完整的基礎訓練,日後無論是選擇進入「海洋事務」相關研究所或直接投入職場,都會有足夠的基本海洋認識與充分的法律訓練。
三、學程名稱
海洋事務學程
四、課程規劃
本學程修習課程共20學分,分為必修課程、進階必選課程、選修課程。其中必修課程共4門,8學分,進階必選課程共6門,至少必選2門。
(一)必修課程
課程編號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學期 |
授課教師 |
海洋科學概論 Introduction to Marine Science |
2 |
海洋所 林斐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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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概論 Introduction to Marine Environment |
2 |
海洋所 范光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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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權與海洋事務 Sea Power and Maritime Affair |
2 |
待聘a | ||
國際海洋法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
2 |
法律系 姜皇池 |
(二)進階必選課程:至少必選2門
課程編號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學期 |
授課教師 |
海洋生物資源管理 Marine Resources Management |
2 |
海洋所 王健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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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化學 Environmental Chemistry |
2 |
海洋所 白書禎/待聘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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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 Marine Pollution |
2 |
海洋所 溫良碩/待聘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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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域執法 National Marine Policy and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
2 |
法律系 姜皇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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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之國際法規範 International Law Regime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2 |
待聘a | ||
國際漁業法規範與台灣 International Fishery Laws andTaiwan |
2 |
待聘a |
(三)選修課程
課程編號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學期 |
授課教師 |
南海問題專題研究 Seminar on Legal Issues ofSouth China Sea |
2 |
法律系 姜皇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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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案例研究 Seminar on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
2 |
法律系 姜皇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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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水質監測 Monitoring of Sea Water Quality |
2 |
海洋所 白書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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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與社會變遷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hanges of Society |
2 |
海洋所 楊肇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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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化學 Aquatic Chemistry |
3 |
海洋所 溫良碩、白書禎 |
備註:
1. 待聘a為教育部96學年度配合國家政策領域請增員額案,核定法律系一名。
2. 待聘b為教育部96學年度配合國家政策領域請增員額案,核定海洋所一名。
課程規劃分為兩群組,一為基礎海洋科學課程,包括海洋科學概論、海洋環境概論、海洋生物資源管理、環境化學、海洋污染等課程,授課對象是非地科領域(包括法律系)的學生。透過本群組的課程,學生將瞭解海洋科學的內涵、台灣附近海域海洋環境的特色,海域資源利用現況及污染防護與監測等課題。另一群組為海洋法政基礎課程,包括海權與海洋事務、國際海洋法、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域執法、海洋環境保護之國際法規範、國際漁業法規範與台灣等課程,授課對象是非法律系的學生,修習完基礎海洋科學課程後,進階到法律相關規範的學習,讓學生瞭解從事海洋相關活動,如捕漁、航運、資源利用等,所要面臨的法律規章等問題。
修習完以上課程的學生,可依興趣修習下列專題研究的選修課程,如南海問題專題研究、國際海洋法案例研究、海水水質監測,水化學,或個案討論如海洋環境與社會變遷。
學生在接受本學程的訓練後,應有足夠的能力判斷他們日後再深造的方向,無論是投入海洋專業,法律專業或是融合二者之海洋事務專業,都能輕鬆面對,成為國際社會需要之跨領域專業人才。
學生修習本學程需符合本校學程設置準則第五條規定,亦即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學分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曾在本校修習及格之相關課程,經申請由任課教師及海洋研究所或法律學系審核通過後,准予抵免。
五、申請及核可程序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檢附歷年成績表一份,向海洋研究所或法律系索取申請表(附件),學生必須親自攜帶申請表經所屬院系之系主任及院長同意並簽章後,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課程開始日之前一週,將申請表送交海洋研究所所長(逾期不受理)核定彙整後送理學院院長同意,於加退選截止前公佈申請核准學生名單。學生於畢業前修完成本學程總學分二十學分以上之要求時,應主動於畢業前一個月通知海洋研究所,並向教務單位申請中、英文歷年成績表各乙份,交由海洋研究所審核,審核通過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理學院院長授「海洋事務學分學程」學分證明。
依「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學程設置準則」第七條: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詳情請參考附件:國立臺灣大學「海洋事務學分學程」規劃書 及設置辦法